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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0-12-17 16:26:08  文章录入:admin

  重庆修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事件:

  11月2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修订草案)》。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30%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最高不得超过50%。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派遣职工与本单位的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来源: 《工人日报》)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项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但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具体含义不明确,“三性”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解释。因此,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仍然不断扩大甚至在一些企业成为主流的用工形式。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恰恰是致力于直接从劳务派遣规模上对其进行限制。

  《修订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30%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最高不得超过50%。这就从劳务派遣职工数量上直接限制了劳务派遣的规模。

  需要注意的是:在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同时,得为企业留出自由灵活的用工空间。因此,直接规定30%和50%是否合理,仍需要通过实践来验证。同时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派遣职工与本单位的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此规定通过保障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从而限制了用工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