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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当年,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8-8-8 11:06:14  文章录入:admin

说案
 
赵女士是某奶制品公司员工,1985年参加工作,2018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6月30日办理了退休手续。其后,赵女士因2018年度的年休假问题与单位产生分歧。
 
赵女士认为,自己累计工作达到33年,单位应当在其退休前给予15天的年休假。由于单位未安排其休年假,应当支付30天的工资作为年休假补偿。
 
奶制品公司则认为,赵女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因此单位无需安排其年休假。
 
问题
 
员工退休当年,能否享受年休假?
 
案例分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这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两类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具体情形如下:
 
❶用人单位依法单方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当法定情形出现时,有人单位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❷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退休,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❸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协商解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提出协商,用人单位同意;二是用人单位单位提出协商,劳动者接受。
 
❹用人单位违法作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决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确实无法恢复的,劳动者除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外,还有权享受离职当年的年休假。
 
❺劳动者依法提出辞职。一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试用期内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即时辞职,即当用人单位特定违法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有权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都有权享受年休假。但是劳动者违法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安排其休当年的年休假。
 
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职工退休当年仍然有权根据当年工作过的日历天数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赵女士累计工作时间已满20年,其年休假天数为15天。由于其正式退休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因此其2018年度的年休假为:181÷365×15=7.4天,保留整数后为7天。由于奶制品公司在赵女士退休前未安排其休当年年休假,因此单位应当额外支付14天的工资作为未休年假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