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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领取城居保待遇,可否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8-9-12 13:23:37  文章录入:admin

咨询
 
赵先生今年65岁,在甘肃省天水市农村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他想咨询,如果户籍随儿子迁到兰州市,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否转移到兰州市。
 
解答
 
赵先生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虽然户籍从天水农村迁到兰州市,但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办理转移,仍然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第八条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