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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能否拒绝?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23-10-20 14:58:07  文章录入:admin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如果有这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