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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200家网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1-8-10 8:51:07  文章录入:admin

 深圳新闻网讯   购买第一套住房可提取多少公积金?名下有多套住房可按几套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在哪里办理?……住房公积金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热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布后,更引起广大市民热切关注,市民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提出问题,寻求答案。8月9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解答疑问。

  职工退休后可提取公积金

 

 

  究竟在什么情形下可提取公积金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应说,根据《暂行规定》,公积金提取情形包括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一是住房消费情形,包括买房、付房租、还月供、建房(以及翻建和大修住房)、其他住房消费(如付物业费、装修费等)。二是其他情形,包括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也可以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多种住房消费情形只能选其一提取

  同一时间段,发生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如何提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应,根据《暂行规定》,住房消费提取有如下几项基本要求:

  所有的住房消费中,如同时发生了购房、租房、还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情形提取。

  在住房消费提取时,如果每一种住房消费情形下多套住房同时发生的,即同时购买了多套房、同时租了多套房、同时还贷了多套房,同时建造、翻建、大修了多套房和用于多套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提取。例如:职工同时租住几套住房,申请提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来提取。

  贷款买房可分两次提取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买了房,职工怎么提取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应,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以选择购房提取,按规定提取账户内的额度;通过银行贷款买房的,可以先选择购房提取,按规定提取账户内的额度后,再选择还贷提取。

  但这里有个前提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是要求发生住房消费,所以要求职工提供相应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先有支出,再来申请报销。职工购房后,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要说明的是,市外购房的,须凭房地产权属证书提取;市内外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职工应当在票据开具后的两年内申请提取,购房提取不仅对其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数量有要求,而且对其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一套房情形和两套房及以上情形的,提取额度有所区分。

 签还贷委托协议的提取额可每月转账

  根据《暂行规定》,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正在还贷的,职工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用于还贷。那么职工如提取公积金用于还房贷该如何操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应,如果职工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公积金中心按月将职工每月的可提取额度转至职工的联名卡储蓄账户,用于职工还贷。如果职工没有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只能到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一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可提取一次,上一年度或连续几年没有提取的,可以累计提取;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段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提取规定》第五条即购房、租房、还贷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非深户职工离开深圳可申请提取

  按照我市的提取具体政策,非深户职工同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买房、还月供以及其他住房消费。

  考虑到非深户籍职工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需要,我市增设了该提取情形,目前具体操作办法正在制定中,将在今后适时发布。

  此外,非深户职工离开深圳的,在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申请提取。

  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自申请之日起应当满3个月。

  未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且职工工伤保险自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停缴达3个月;其中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不能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已办理封存手续。

 

  职工可就近选择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据介绍,目前,全市有近200家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可以办理提取业务,请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网点具体地址及网点具体可办理的业务,职工可以就近选择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住房消费”只要在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就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了。

 

 

 相关链接

  公积金提取案例

  案例1 租房提取

  问:张先生名下无房、单身,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房租每月900元,怎样提取?

  答:张先生每月可以提取月缴存额的50%,即每月可提取500元(1000元/月×50%)用于支付房租,每年最多可以提取12个月即6000元(500元×12个月)用于支付房租。

  案例2 购房提取

  问:李先生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元),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万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怎样提取?

  答:李先生可以凭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在全市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可以提取18000元(留存2000元)。

  案例3 还贷提取

  问:王先生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元),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房,2010年12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万元,每月还贷3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提取额度多少?

  答:王先生可以先选择一次性提取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还贷的额度,即提取18000元(留存2000元)。此后,可以和公积金中心签订还贷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每月提取2000元。

  案例4 异地购房

  问:王女士在2010年1月在广州购房(二手房,100万元),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万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该套在广州购买的住房能否提取,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可以提取,可以提取18000元(留存2000元)。

广纳民意修改后的《提取规定》将于9月1日实施

深圳新闻网讯 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提取门槛。

住房公积金事关民生,从一开始推出就受到广大市民和媒体的关注。为了使其更加符合缴存职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顾各阶层缴存职工的利益,今年3月,《提取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主流媒体、网站、微博等多种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反应踊跃,积极为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建言献策。在收到的3000多条意见和建议中,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提取,租房提取额度,多套房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留存额以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费等。

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尊重民意、便民利民为原则,多次邀请市法制办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和专家学者参与讨论,修改完善了《提取规定》。《提取规定》优化调整的内容包括:市民租房、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不仅降低,时间限制也大尺度放宽;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的提取也将采取“老钱老办法”,住房公积金还可用来交装修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提取规定》的有效期为两年,提取业务将于9月1日起分步实施。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收集缴存职工的有关建议和意见,并将情况上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和完善各项服务。

正式实施《提取规定》的政策亮点一、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职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二、 关于租房提取无需租房合同《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三、 关于购房提取购房提取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职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职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四、关于还贷提取首套房按实际还贷额提取

《提取规定》:“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 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中,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首套房按月应缴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额。

按照《提取规定》,有两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五、关于留存额 3个月降为1个月

《提取规定》:“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留存额的意见,《提取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保存留存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原则,即将留存下来的资金,用以确保和满足后续职工购房贷款的资金需求。从各地住房公积金实践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住房公积金留存额均是从多到少;同样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不久的将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留存额也将逐步降低,甚至可能取消。

六、关于其他住房消费装修也可用公积金

《提取规定》:“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业费提取额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新增了其他住房消费这一提取情形。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以及其他不符合购房、租房、还贷提取条件要求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只需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就能每年在网上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申请时间段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七、关于回原户籍地的宅基地建房将另行拟订具体规定

《提取规定》:“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关注非深户职工提取需求的意见,《提取规定》对于农业户口的非深户职工,增加了其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取情形。该项规定将在下一阶段拟订具体操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