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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与参保地不一致, 就医的费用如何报销?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6-10-20 9:32:5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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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山东省属企业职工,参加了省直医疗保险。现在他退休了,想跟着儿女去外地长期居住,问在外地就医的费用如何报销?
 
解答
 
王某在外地长期居住,需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备案。
 
王某可选择3家当地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并附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明细(或单独划价处方)、主要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报销。
 
 
依据
 
关于印发《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就医结算办法》的通知(鲁社保发〔2012〕32号)
 
第一条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写《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附件一),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备案。
 
第二条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并附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明细(或单独划价处方)、主要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
 
关于完善《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社保发〔2014〕35号)
 
第三条按照省社保局《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就医结算办法》(鲁社保发〔2012〕32号)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并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长期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驻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异地人员),增加1家定点医院,即可在居住地所在地级市内选择3家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居住地为直辖市的在市内选择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