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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未使用的年休假是否会失效?

2024-3-18 13:41:00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近期,有网友提问:“上一年度未使用的年休假是否会失效?”辛劳一年后,未享用完的年休假果真会“逾期作废”吗?如果你同样对此感到困惑,现在就让我们一同探讨这个问题。
 
总体而言,针对年休假应休未休的情况,存在两种主要的解决措施及一种特殊情况:
 
补休安排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散安排,通常不应跨年度调配。然而,若单位由于生产、工作的特性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则允许跨越一个年度进行安排,但需取得员工的同意。
 
换句话说,单位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年度内安排职工享受年假,倘若因生产、工作特殊性无法在当年内完成所有年休假的安排,可在获得员工同意的基础上,将休假延至下一年度进行。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
 
同样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当单位确因工作需求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在得到职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安排其休假。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须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向职工支付的工资收入。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扣除加班费后前12个月平均工资)÷21.75天×300%×未休假天数
 
此处所述的“月工资”,是指在计算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内,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对于在本单位工作不足12个月的职工,应以其实际工作月数来计算月平均工资。
 
员工主动放弃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若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由于职工个人原因且书面明确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额外补偿年休假工资。
 
综上所述,年休假作为一项重要的员工福利,理应成为一件愉悦的事情。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适时进行沟通协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妥善规划休假。对于未使用的年休假,除非职工自愿书面声明放弃,否则,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应考虑跨年度补休或者及时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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