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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创新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农民工工伤权益有保障!

2019/1/21 8:56:30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工伤风险高,人员流动性大,劳务用工关系复杂。
 
施工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的工伤保障需求问题较为迫切。如何为建筑施工企业减负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较为迫切的问题。
 
目前,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全国最低,是工程造价的千分之零点五,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那么广东在工程施工农民工工伤权益维护方面做出了哪些努力?
 
建筑施工企业减负又有哪些措施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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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广州铁路监管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
 
据了解,2015年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和建筑施工企业积极支持下,我省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参保率达99%,有力化解了建筑施工人员工伤维权难问题。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在总结住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15号文件,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按工程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努力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全覆盖目标,为一线工程施工人员编织一张坚实有力的“劳动保障安全网”。
 
15号文件针对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难确定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较好地适应了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特点。
 
五大方面着手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一、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办理工伤保险
 
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的前提,就是要把每一名施工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由于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类施工人员参与工期长短不一等,要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传统的以企业为单位逐月申报参保、实现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存在很多客观困难,需要创新工伤保险参保办法
 
针对实践中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原参保方式单一、实行“五险统征”参保方式以及推进参保合力不足等问题,15号文件着力创新按工程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创新参保方式。15号文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如工程技术、行政管理等人员,施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不能按单位参保、工程项目(标段)使用的职工主要是一线施工的农民工,要按工程项目(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两种组合的参保方式更能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的特点,确保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15号文件适用于我省各类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
 
强化参保要求。为了落实施工承包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手续,15号文件明确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工程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该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展开工(施工)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监管工作时,应同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具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通知,并抄告相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施工承包单位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将施工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明确参保程序。15号文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向工程项目(标段)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以工程项目(标段)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对于跨市域的工程项目(标段),原则上在工程项目部所在地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二、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
 
但是,对于按工程项目(标段)方式参加工伤保险来说,其工资总额(即人工成本)实际上是很难核定的,需要创新工伤保险缴费办法
 
针对现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的状况,15号文件着力创新按工程项目(标段)工伤保险缴费办法
 
明确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作为计缴基数,全省缴费比例统一为0.5‰(千分之0.5)。15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标段)(含地铁项目)按照其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作为工伤保险费计缴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全省暂定为0.5‰(千分之0.5),居于全国最低水平。
 
为进一步降低缴费成本,对于合同总价超过10亿元且人工成本占合同总价比例低于5%的大型工程项目(标段),也可以选择按照核定的人工成本费用乘以1%计缴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此类工程项目缴费比例可能低于0.5‰(千分之0.5)。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省住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各市具体制定,平均约为1‰(千分之一),总体高于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缴费比例,这主要是考虑到交通运输工程多为较大型工程、工程总造价高、机械化作业程度高等情况,其人工成本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要低于住建项目,因此,在调查测算基础上,15号文件把交通运输工程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0.5‰,今后再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这两类工程项目缴费比例。
 
明确在建工程项目(标段)可按剩余工期比例折算工伤保险费。由于15号文件实施前,我省已有大量公路、铁路、水运、水利、能源等工程项目在建设施工,这些在建工程项目(标段)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就需要有合理且操作性强的缴费办法。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15号文件规定在建工程项目(标段)可以按照剩余工期比例折算工伤保险费。
 
为更准确计算剩余工期比例,对于办理参保前存在连续停工30日以上情形的,在计算剩余工期时应加上已停工天数,以合理解决长期停工导致在建工程剩余工期折算比例偏少的问题。
 
明确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15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标段)工伤保险费作为建设成本,应列入招标合同文件内容。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工程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也就是说,在该参保项目工伤保险期内使用的各类施工人员均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明确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15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标段)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新开工项目从施工之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建项目从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之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如果工程项目(标段)因故不能按计划交(竣)工的,其工伤保险期限顺延至实际交(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备案,以便确认工程项目(标段)工伤保险期限。
 
三、明确工程项目工伤认定相关事项
 
现实中,大多数施工农民工并未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
 
同时,很多工程项目(标段)存在劳务层层分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到伤者权益。
 
针对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劳动关系举证难、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15号文件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强化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要求施工承包企业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使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施工单位应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台账,为便捷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提供条件。
 
明确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材料审核要求。在办理工伤认定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明确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工伤责任主体。明确用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简化工伤认定鉴定流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认定;逾期未申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对于项目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待遇保障。
 
四、明确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一般企业单位,按照实名制逐月为职工申报参保缴费,其参保人员名单准确、缴费工资也清晰。
 
但是,按工程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保费,并没有参保人员名单和具体人员缴费工资,项目工期结束或者某施工程序完毕其施工人员即解散,与按企业单位参保方式有相当大的差别,也就需要合理确定待遇计发基数、妥善处理项目结束后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在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基础上,15号文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工伤待遇保障政策
 
明确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的待遇处理问题。为了解决项目交(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待遇落实问题,明确规定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按月支付,其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
 
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完成认定、鉴定后,仍可作为该项目的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明确“本人工资”的计发基数。为适应工程施工行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工资难以确定的实际,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15号文件选择了现行统计制度最高的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更加有利于保障工程建筑行业工伤职工的待遇权利。
 
五、多部门协力维护工程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涉及部门多,需加强部门协作才能解决施工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问题,为发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15号文件从加强部门协作机制提出了四个方面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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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工伤预防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开展工程项目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作,联合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多层次宣传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与岗位技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提出要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税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明确规定施工承包单位不如实申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等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税务部门构依法查处和追缴。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待遇、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对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税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公示或予以惩戒。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税务等相关部门定期交换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与参保情况信息,并定期联合开展督查检查,督促工程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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