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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停工停产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

2023-11-3 13:20:48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广州企业停工停产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包含社保缴纳问题)
 
一、停工停产
 
(一)停工停产依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50号)载明:停工停产是指企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停产的情形。
 
(二)停工停产具体流程
 
(1)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
 
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2)企业在短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为短期停工停产。
 
停工停产前的工资,应当依法正常结算支付。停工停产开始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
 
(3)企业在长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为长期停工停产。
 
企业还能安排职工从事部分生产任务但不饱和的,可以根据拟安排的生产任务情况与职工依法展开协商,对停工停产满30日后次日起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约定,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实际履行期间,企业应按照新的协议根据职工提供的实际劳动结算并支付工资。
 
企业已无任何生产任务可安排,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期限从停工停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业复工复产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
 
(4)无法复工复产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经过努力认为确已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依法实施裁员、破产或提前解散等。
 
二、停工停产情形下工资及社保缴纳费用调整
 
(一)工资调整问题
 
1.调整依据及具体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50号)中关于停工停产时期工资发放的规定,停工停产时期工资调整具体标准为:
 
(二)社保缴纳费用调整问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第一条规定:2001年,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2年开始,当年每月报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穗地税发〔2009〕203号)第五条规定: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参保人上年度(1月-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由于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且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变,仅每年7月前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司在采取停工停产措施后,同时对职工工资进行相应下调,此时也无法向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调后工资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综上,在采取停工停产措施,且对职工工资进行相应下调后,仍应以已申报的职工上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计算职工社保缴纳费用。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如前所述,在用人单位采取停工停产措施后,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补贴,但该期间公司仍需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包含单位缴纳部分与个人缴纳部分。
 
由此可能出现一种状况,部分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较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较高,公司发放的生活补贴不足以概括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职工付费上班。
 
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为关键。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但是,对于个人缴纳社保费用是否属于最低工资标准未进行明确规定。
 
通过查询广东地区相关规定,找到广东省政府于2004年发布的一个《关于调整我省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其中第二点明确提到“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主要是调整最低工资结构和适当考虑经济增长因素,将原来用人单位另外支付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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