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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与单位参保不能同时进行

2011-12-12 17:27:00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近日,在两家公司先后干了3年多的时间,却从未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张女士,终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援中心帮助下,获得用工单位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005年,张女士到银川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张女士每月工资1500元。在化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张女士交纳任何社会保险。
 
  2008年11月,张女士离职后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就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合同存续期间,张女士自行缴纳了2005年度至2010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并于2008年1月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因为两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都是自己缴纳,张女士向两家公司提出承担2005年1月至今的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费用的要求,却被拒绝,于是张女士向兴庆区法援中心求助。
 
  法援中心为张女士指派的援助律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仲裁部门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化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张女士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要求化工公司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该请求不被支持。而劳务派遣公司与张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为张女士缴纳2008年11月至2010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用。但张女士已自行缴纳了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求企业补缴这一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不被支持。但劳务派遣公司应给张女士缴纳2011年1月至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并为张女士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并全额补缴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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