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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参保不满1年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发放生育津贴!

2019-10-8 11:17:18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9月25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即日起至10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对于职工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工资之和除以缴费月数确定。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计算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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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职工生育保险是什么?
 
  意见稿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上述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职工能如何享受生育保险?
 
  那么,职工能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呢?意见稿指出,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参保满1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参保满1年,或职工连续参保不满1年但累计参保满1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之和除以12确定。
 
  职工累计参保不满1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工资之和除以缴费月数确定。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计算计发。
 
  职工按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意见稿还特别明确了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二)女职工怀孕后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三)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此外,职工生育或怀孕后终止妊娠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给职工。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即使不在定点医院分娩也能享受生育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选定医疗机构)。
 
  职工住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在地级以上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
 
  职工就医医疗机构已实现异地直接结算的,其医疗费用由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就医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未实现异地直接结算的,其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
 
  职工因急诊、抢救等原因,在地级以上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区外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的最高可罚2万元
 
  意见稿特别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医疗保障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6日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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