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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一方盖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2024-4-22 11:10:35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在企业商务活动中,纠纷与诉讼的频发,往往源于一线商业人员对法律知识与证据意识的匮乏。以追求“快速成交”为主导的市场环境,容易导致操作上的疏漏与遗漏,例如:合同未能取得对方签章,或己方已盖章但对方未予回传,这些情形在匆忙间被忽视,潜藏了后续的风险隐患。
 
那么,仅一方签署的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为解答此问题,我们通过分析两起实际案例,探寻司法实践的裁决依据。
 
案例一:(2016)粤0403民初2659号
 
2016年7月23日,原告(买方)在中介人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并支付诚意金人民币5万元。合同约定原告通过中介购入涉案房产,总价为人民币118万元,款项分期支付给被告。然而,该合同卖方签章处为空白,无人签字。同年10月8日,被告退还诚意金。原告据此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鉴于合同未经被告签字,且原告未能举证其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获被告接受,故认定合同未成立且未生效。此处,诚意金仅表明原告购房意愿,而非合同成立的证据。
 
案例二:(2021)粤1971民初6634号
 
原告租赁被告的商铺。2020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一份已加盖公章的《租赁合同》。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及三个月租金,并依约完成商铺交接手续,随后开始装修。受疫情影响,原告经营困难,于同年11月25日致函被告,称未收到正式《租赁合同》,请求退还已付费项。被告坚称合同已成立,双方遂对簿公堂。
 
裁判要点:尽管被告未能证明已将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交付原告,但鉴于被告已于11月1日将租赁物业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已实际装修并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及租金,双方已按照合同实质履行各自义务,故法院判定《租赁合同》已成立。
 
法律顾问实务指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书面合同的订立与生效通常经历以下三个阶段。结合上述案例,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可知,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盖章,即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然而,即便合同仅有一方签字或盖章,若能通过实际履行行为予以证明,合同仍可成立。
 
因此,面对合同对方未签字(盖章)的情况,企业可通过以下途径证明合同成立生效:
 
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证明对方已接受履行。
 
总之,企业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应确保与对方及时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权责划分。若发现对方未签署合同,应及时催签并要求回传。此外,企业应系统整理合作项目中实际履行的证据材料,如买卖合作中的对账单、交货验收单,产品加工或工程承揽合作中的项目进度验收记录,以及其他含有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项目内容的往来邮件、函件等,用以佐证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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