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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起争议由单位负责举证

2010-12-15 15:50:27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旦因工资调整、辞退等与单位发生争议,在申请仲裁时再也不用为举证发愁了。

  即将于4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以下简称《仲裁办法》)规定,此类人事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作出决定的聘用单位负责举证。《仲裁办法》昨日对外发布。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与所聘、雇用工作人员之间一旦发生人事争议,其处理将更加公正、规范和便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人事局获悉的。

  据介绍,《仲裁办法》出台前,我市人事争议依据1995年4月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处理。随着形势的发展,该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此次颁布的《仲裁办法》总共四十八条,由七章组成。《仲裁办法》实施后,《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据了解我市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案件类型来看,工资、辞退、考核和聘用合同方面争议较多,占到近8成。从案件处理方式来看,调解的案件较多,占到近9成,裁决的案件较少。

  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庭揭牌

  在《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即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际,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庭昨天在市民中心揭牌亮相。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刘应力出席了揭牌仪式。

  市人事争议仲裁庭位于市民中心B1038室,室内面积81平方米,设有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席、书记员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证人席和旁听席,各席位均为深褐色木桌,显得庄重平衡。

  据介绍,以前市人事争议仲裁庭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固定场所,一般临时选在会议室或办公室举行,庭内设置也是临时安排的。此次固定专用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庭启用,使我市人事争议仲裁硬件得到加强,仲裁工作将更规范便捷。

  政策解读

  关于受案范围机关与雇员人事争议纳入仲裁

  《仲裁办法》明确,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主要包括:(一)事业单位与职员、雇员等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含聘任协议,下同)所发生的争议;(二)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雇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仲裁办法》将机关与雇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纳入人事争议仲裁范围,较国家规定的范围有所扩大。而考虑到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可通过公务员申诉来救济权益,《仲裁办法》将原来的党政机关人员人事争议分离了出去。

  关于处理方式可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办法》明确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举证责任部分争议举证责任倒置

  以往,仲裁人事争议一般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实际上,工资单等证据材料往往掌握在单位一方,如果单位不愿意提供,工作人员便无法举证。为此《仲裁办法》规定,聘用单位因工资、辞退职员(雇员)、不同意职员(雇员)辞职或者单方面作出解除、变更聘用(聘任)合同等引起人事争议的,由政府作出决定的聘用单位负责举证。

  关于仲裁员当事人可自选一仲裁员

  《仲裁办法》规定,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各自在仲裁委员会所有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种做法在全国走在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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