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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超过时效视为弃权

2010-12-15 15:44:49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两名原银行保安凭值班记录向单位讨要4年的加班工资,日前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人的诉讼请求绝大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皮永成、吴大斌均为垫江人,2001年8月同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下称中行垫江支行)当保安,2005年11月30日又被同时解聘,后向单位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银行支付9万余元,该行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银行方面在法庭上提出,两人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该发现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直到今年1月才提起仲裁申请,早已超过了申诉时效。被告则辩称,自己是在被解聘后才知道没有得到加班工资,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60天时效限制。

  垫江县法院认为,两名被告在节假日加班或值班后,银行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上班的,支付200%的工资;休假日工作的,支付300%的工资。两人每月领取工资时就应当知道银行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却在去年11月30日被解聘后才提出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应从去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而此前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应视为两人自动弃权。

  法院一审判决,由中行垫江支行向两名被告支付去年10月、11月两个月的加班工资。对此,两被告表示要上诉。

  律师说法

  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侯国跃认为,在本案判决中,最重要是“应当知道”这一点,这个规定在法律上是一种泛指状态,并不针对具体的个体。它是指社会一般人都应该具备的知识或了解的情况。因此,本案中保安认为自己文化水平低,不了解劳动法知识的辩护意见法院很可能不会采纳。但我们抛开此案来看,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普通劳动者的保护非常不利:一是他们不了解情况就没有提出,二是还在单位上班,提出要加班工资可能使自己失去工作。个人认为,这条解释不利于贯彻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个人认为,如果当事人有正当事由或者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在60天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机关或者法院应该本着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受理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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