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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送达才算解除劳动关系

2010-12-15 15:45:56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樊先生辞职后半年多才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而且,在他索要两个月的保密酬劳时,公司以已过时效为由拒绝。最终,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某化学有限公司支付樊先生两个月经济补偿金。

  签署有偿保密协议

  2004年1月1日,樊先生应聘到某化学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在乙方以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甲方(某化学有限公司)应给予乙方(樊先生)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作为保守商业秘密的酬劳。”去年3月1日,樊先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一周后某化学有限公司签署同意辞职意见。

  仲裁裁决支付酬劳

  去年3月10日,某化学有限公司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由于樊先生欠公司的销货款,公司未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发给樊先生。直到11月1日,樊先生将销货款交还给公司,12月20日某化学有限公司以邮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樊先生。樊先生要求补偿金,某化学有限公司不同意。就此,樊先生到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某化学有限公司辩称樊先生的申诉请求已超过60天的申诉时效,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某化学有限公司支付樊先生两个月经济补偿金。

  解除合同从送达时算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认为,樊先生虽然3月8日向某化学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公司3月10日同意。但是,由于樊先生欠某化学有限公司的销货款未还,某化学有限公司没有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樊先生,也就是说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直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樊先生,双方才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樊先生主张《保密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的申诉时效应从2005年12月20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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