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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丨经济补偿和推荐就职是否只能二者择其一?

2017-8-11 16:06:49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某公关公司媒介专员小吴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觉得自己现在从事这个职位的工作比较顺手,希望能够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因此,他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个月,就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
 
但直到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才给他下发了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这份通知中,公司告知小吴,由于公司业务转型,他的职位即将取消,所以不再续签,但同时给予小吴两个选择:
 
1
 
一是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
 
二是推荐就业,即公司将他推荐到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中去,从事相近岗位工作,获得不低于现任职务工资的劳动报酬,但该公司不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这两个选择,小吴只能择其一。
 
接到这份通知,小吴很为难。他想选择推荐就业,这样能够节约求职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这却意味着拿不到经济补偿,会不会得不偿失呢?于是,他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询问自己该如何选择。
 
了解了他的情况和公司的安排后,监察员告诉他,即使小吴选择了推荐就业,他也不会丧失领取经济补偿的资格。因为,如果该公司是推荐小吴去其他单位,那么属于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此时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可推卸;如果该公司是安排小吴去其他单位,那么,即使小吴当时没有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这属于“非劳动者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当小吴在新用人单位离职需要计算经济补偿时,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也是连续计算在内的,他仍然可以主张上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时没有拿到的经济补偿。
 
监察员来到小吴所在公司,向管理人员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最终,经过协商,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并为小吴出具了去另一家公司的推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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