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官点评劳务派遣四大侵权现象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胡高崇法官日前同过对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分析发现,目前因相关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必要的监管,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损问题比较突出,严重背离了同工同酬原则。其中老员工“被派遣”、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工会入会率较低、超范围及超数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比较突出。
1、老员工“被派遣”致合法权益受损
王先生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了十几年。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拿来一份劳动合同让王先生签,但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却是一家外地的劳务派遣公司。公司称,签了合同就能继续工作,待遇也不变。王先生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后来,服装公司因效益不好把王先生辞退了,且没给补偿金。王先生想打官司,但由于他的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告服装公司很困难,结果王先生没有提起诉讼。
对此胡高崇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中赋予了劳动者很多新型权利,比如说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就具有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再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部分用人单位让本企业中的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员工“被派遣”。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用人单位,不可轻易签字,以免权益受损。
2、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
张老师和刘老师是同一家艺术学院的老师,她俩学历、工龄相同,所教授的课程、课时也相同,但收入差距却很大,原因是张老师是学院“编制内”老师,而刘老师没有正式编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到该学院工作。
张老师除基本工资和课时费外,还有公积金、房补等所有事业单位福利;而刘老师因属“编制外”,仅有很少的工资和课时费,其他福利均没有。
胡高崇法官认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就存在着“编制内”和“编制外”两种用工形式,并且对他们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近年来,很多私营企业也开始乐于使用派遣员工以保证本单位员工待遇的最大化。劳务派遣工提供同样劳动,收入却低于正式员工,从而导致缺乏工作动力,应引起各方关注。
3、劳务派遣工工会入会率较低
小李毕业后被老家一家劳务服务公司招录,后被派遣到北京的一家服装厂工作。服装厂的效益不错,逢年过节单位工会都向工会会员发放慰问品,但因小李不是工会会员,没有享受慰问品的资格。小李找到服装厂领导表示希望加入工会,得到的答复是“不是服装厂的职工,没有办法加入工会。”小李与老家的劳务服务公司联系,提出加入工会,劳务服务公司领导称公司规模太小,没有工会组织。
胡高崇法官认为,自愿依法加入工会,是我国每一名劳动者的权利。但是目前在派遣人员加入工会组织问题上,劳务派遣单位与一些用工单位的沟通显然不够。
一方面大多数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工会组织,另一方面一些用工单位不接纳劳务派遣工人加入本单位工会,其结果导致大批派遣人员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失去集体话语权。
4、超范围、超数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工
小赵是一家钢铁厂的员工,一直在生产一线工作。但小赵与钢铁厂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由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钢铁厂。在这家钢铁厂,像小赵这样的劳务派遣员工在生产一线、后勤保障、运输等部门大量存在,但该厂的管理岗位,都由该厂正式员工担任,结果钢铁厂自己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工之间,俨然形成了两个不同的阶层,小赵等劳务派遣工有一种强烈的被剥削感,但又没有任何办法改变这一局面。
胡高崇法官认为,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是对法律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定。但现实情况却是各行各业超范围使用派遣工现象广泛存在,在部分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的数量远远的超出正式员工的数量,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4、大措施解决劳务派遣人员维权困境
针对以上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受损问题,胡高崇法官指出,建立劳务派遣制度的本意是为了构建灵活的用工形式,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合理流通。但是滥用劳务派遣制度,就会导致被派遣员工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对此,胡高崇法官提出:一、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最大程度保护被派遣员工的合法利益,降低其维权成本。
二、劳动监察部门应将劳务派遣用工作为重点监督检查领域,对目前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扩大化的问题予以分阶段逐步解决,逐步清理不符合“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派遣岗位要求的派遣用工行为。
三、严格把握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标准,禁止用工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员工,坚决打击用工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形式转嫁责任。
四、工会组织应关注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赋予劳务派遣人员对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工会的选择权,强化劳务派遣人员的集体协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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