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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遭遇维权难

2012-7-11 16:56:58 互联网 佚名 【字体:

  7月2日,曾在驻马店一家超市做理货员的陈娟找到记者,诉说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件烦心事。2008年,陈娟离开家乡遂平县,只身一人到驻马店打工。2009年,陈娟应聘到市中心的一家超市做了一名理货员,工作总算安定下来。起初,超市方承诺,等试用期一结束就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可是试用期过后,超市方突然通知她们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岗位工资待遇等都不变。没有什么社会经验的陈娟想也没想,就在一份格式合同上签了字。
  
  3年来,劳资双方相安无事,工资也按时发放。尽管工作累点,勤劳的陈娟没有任何怨言,工作期间,从没请过一次假。谁知,今年6月底,超市因部分柜台下架,通知辞退部分员工,陈娟也在名单之列。为此,陈娟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超市方却表示,其和陈娟等人形成的只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没有义务承担补偿责任。如果要补偿,就去找劳务派遣公司。于是陈娟等人又找到派遣公司,对方也给予拒绝,说公司只管签合同,别的一概不负责。“双方都推来推去不管,难道辛苦做了3年,辞退我一点补偿也没有吗?”陈娟感到很是伤心。
  
  7月3日,记者和陈娟一起来到这家劳务派遣公司,一名工作人员拿出了当初与她们签订的劳务合同,上面注明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也就是说2011年6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合同早已到期,我们也没续签新的合同,自然也没补偿的义务。”那名工作人员如是说。陈娟告诉记者,她记得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期限,为什么这份合同却写有2年期限呢?然而,这样的格式合同只有两份,一份在劳务派遣公司,一份在超市,陈娟手头没有副本,难以证明当初是怎么一回事。
  
  当天下午,记者又和陈娟一起找到工会长年聘请的维权律师李律师进行咨询,李律师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陈娟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应由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而陈娟仍旧在超市工作,且长达近一年之久,因此陈娟又和超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的也就转化到超市方。陈娟完全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超市方承担补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及时告知的义务,明显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李律师对于目前劳务派遣工泛滥现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实际用工中,像陈娟这样被派遣到超市做理货员长达3年,很难再称之为“临时性”了。听完李律师的详解,陈娟表示回去之后再和超市方进行一次协商,如果对方仍态度强硬,她将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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