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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关系用工政策二十问

2023-11-22 13:48:28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01.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02.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0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4.劳务派遣可以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05.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06.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07.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08.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09.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2.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1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6.工资应当在什么时间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17.用人单位可否代扣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8.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9.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0.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劳动者日工资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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