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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10-24 17:14:37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哈人社发〔2011〕118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市直相关委、办、局,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会哈尔滨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
  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36号)精神,结合《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哈人社发[2010]186号),为全面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一审核、全面解决老工伤待遇问题的原则,将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参保前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将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
  (一)将已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1-4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10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企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保留劳动关系,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将已参保企业,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已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资金筹集
  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将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一)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纳入工
  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
  (二)督促未参保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企业和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情况,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将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仍有不足的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补助资金。
  四、老工伤确认
  (一)已参保企业和未参保企业,参保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按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哈人社发[2010]186号)执行。
  (二)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确认。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将工伤人员统一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个人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申报人员确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及工伤材料后,将下列材料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依法破产的法院裁决书,或政策性破产有关部门的批件,或改制企业有关部门的批件;
  2.工伤人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证明(档案);
  3.企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资料及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寸照片两张。
  (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确认。企业将老工伤人员统一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企业不存在的,由个人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将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将下列材料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依法破产的法院裁决书,或改制企业有关部门的批件;
  2.工伤人员经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正式招工手续(或劳动合同)及档案;
  3.企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资料及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寸照片两张。
  五、劳动能力鉴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级别进行确认。已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重新进行鉴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纳入的老工伤人员作出一次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有关事项
  (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不低于纳入之日我市同级别工伤人员领取的最低伤残津贴核定。生活护理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供养亲属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关系与我市供养亲属享受同等抚恤金待遇。
  (二)未参保企业,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及企业和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情况,按本市上年同类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计算到平均余命年(不足5年按5年计算),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费用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原哈人社发[2010]186号文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七、实施步骤
  (一)2011年3月16日前,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
  (二)2011年4月底前,将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八、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建立分管领导同志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财政、国资委、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的申报组织工作和老工伤人员资格审验、统计、汇总和监督工作。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及各级老工伤确认工作人员违反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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