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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开展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工作

2011-11-4 16:56:07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根据浙人社发201130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预防处理劳动争议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全面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非公企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工作,浙江力邦革业有限公司、浙江艾莱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成为第一批示范企业。

    一、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组织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负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同步推进。

    二、落实好办公场所。要按要求落实必要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制定相应的调解制度,并将制度上墙公示。调解制度不仅在调解室内要上墙,还要在企业内告知全体职工。

三、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通过配备专职人员和兼职形式,落实工作人员。要加大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到凭证上岗,尽快提高业务素质,以便更好地进行调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①企业调解组织一定要建立预防预警制度。要建立劳动争议定期排查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开展劳动争议预防排查工作。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调解、及时控制,做到超前防范,从源头上化解劳动争议。②企业调解组织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劳动争议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建立劳动争议台帐,对争议申请人基本情况、争议事由、调解过程及调解结果详细记录,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汇总。③企业调解组织应建立效果评估机制。企业应设立意见箱,对于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的效果,企业和企业员工均可以将其意见投至意见箱,市人事劳动仲裁院将不定期进行考查并打分。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将予以表扬。对于工作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调解员资格。

    五、严格纪律,公正调解。企业调解组织调解员要严格纪律。接待申请人或当事人应在办公室并在工作时间进行,严禁在其他场所接待申请人,受理调解申请。严禁对来访来电的申请人态度生硬或者使用文明忌语。严禁接受申请人或者当事人请吃和赠送的财物。绝对不能出现因为企业出经费就偏向企业一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也不能出现因为和某劳动者关系好就偏向某劳动者,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一定要做到不偏不倚,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才能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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