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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2011-12-13 16:14:17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近日,厦门市出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查看原文]),从2012年1月起,从外地流动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其医保关系可随同转入我市,从而实现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 
 
扩大范围增加两类可转入人员 
 
  以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入的人员,仅限于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范围较窄,受益人数较少,大多数流动就业人员在异地的医保关系不能与本市有序衔接,到厦门就业后只能重新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这次《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可以转入医保的人员:一是符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的人员;二是其他流动到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本市)的人员。范围扩大后,更多的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将职工医保关系转入本市。 
 
缴费年限分三种情况进行规范 
 
  《实施意见》对职工医保转入人员缴费年限进行了规范。对实际缴费年限进行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对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经批准调入,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职工医保转入人员,1998年7月以前工作,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连续缴费的,其1998年6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对重复缴费年限进行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同时在本市和异地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与本市合并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在异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以及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年限,暂不作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退休医保待遇同时达到两条件方可享受 
 
  《实施意见》规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应同时达到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是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25年、女20年的;二是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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