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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落实同工同酬

2013-1-5 16:35:48 互联网 佚名 【字体:

2012年12月28日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首次修改,直指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曾两次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诸多问题: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
  
  针对劳务派遣普遍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于今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则再次提请审议并获得通过。
  
  此次修改,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明确“三性”要求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在实际中有人认为“三性”规定难以操作,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利用“临时性”的规定,用多个短期合同进行规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在回答本报记者的提问时说,在“三性”中,“临时性”、“替代性”是比较明确的,“临时性”有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脱产学习、休假等情况也都是有期限的,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工探亲假以及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定难度。考虑到这一情况,为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任何企业都不能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比例。
  
  “我们在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一性"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在这里我说一下,只要具备"一性"就可以。”阚珂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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