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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丨发生工伤怎么就医?江门人社部有新规

2017-11-22 10:48:36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为更好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近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4〕326号)(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和完善。
 
想知道职工工伤就医治疗有哪些规定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职工一旦发生工伤
 
应选择我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治疗。情况紧急、长期驻外、因工出差的职工发生工伤,可先就近急救或抢救,但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我市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长期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的
 
可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选择居住地的两家县级或以上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后作为本人工伤医治的医疗机构,其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请注意:
 
未经参保属地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就医治疗,应遵守
 
工伤就医政策和基金管理有关规定
 
工伤职工在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真实身份进行工伤治疗登记,治疗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卫生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住院请假制度,禁止挂床住院,过度治疗,达到出院指征的,应及时配合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同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在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过程中应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杜绝开大处方、擅自延长治疗期或康复期、滥开休假证明或转院证明等违规情况。
 
请注意:
 
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治疗结束,应严格把握
 
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申请时限
 
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在未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认定工伤决定书、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属医技类费用(如CT、MRI等)的检查诊断报告单、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如社会保障卡、《江门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等)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还需同时持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进行费用报销。
 
Tips:
 
《办法》修订内容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对三点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取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实现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就医管理,简化了基金待遇支付。如将急危重工伤职工转院备案的时限由两个工作日改为五个工作日,简化了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手续,我市于2016年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归集、核算、使用和管理,在结算流程中进一步缩短和简化了医疗费用的内部清算和结算手续。
 
三是新增了康复医疗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办理渠道,协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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