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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和失业保险拟重大修改调整缴费比例(4)

2011-12-23 15:40:25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四是明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和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两种情形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计发办法。《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省内转移的,按广东省有关政策执行。这既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又有利于保障员工社保权益。
 
  调整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政策

 

 
  《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医疗保险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我市现行的特区养老条例,未区分退休人员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要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即可由养老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市法制办说,这既未突出在职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作用,也未体现政策的公平性,而且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冲突。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删除相关内容,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现行的养老保险范畴改为医疗保险范畴,并拟在修改我市医疗保险办法时予以明确。但为保持养老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对《条例(修订草案)》实施前的退休人员,仍按现行的特区养老条例执行。
  调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超过调工、调干规定年龄调入我市的人员,需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补交后,其调入前的内地缴费年限方可接入深圳,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市法制办说,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实施后,流动就业人员调入我市的,其内地缴费年限可直接转入接续,不需补交任何费用。但若取消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政策,将会引发过去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退还问题,且退还不具操作性。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仍延续原来的政策、将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交后,其调入前内地缴费年限,视为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发相应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相关报道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建议:补充有关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规定
 
  记者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步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其初审报告中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两大修改建议。
  一是建议补充有关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专门设立了一章来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但由于历史原因,有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或者未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的个人缴费人员因患病、出国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这些情况下,是否能够补缴?如何补缴?政府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也提出类似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建议对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进行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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