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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和失业保险拟重大修改调整缴费比例(5)

2011-12-23 15:40:25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此外,根据国家和《条例(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个人名义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申领养老金。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已缴满15年,但仍要求继续工作,而企业或事业单位也愿意继续聘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国家和《条例(修订草案)》对此没有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因此建议,研究上海等其他地方有益经验,增加相应的内容。据其介绍,上海市规定,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解除或终止工作协议后,参保人可以申领养老金。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人大初审
  非深户职工拟纳入失业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初审。《条例(修订草案)》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至包括非户籍职工,并规定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此外,还调整了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调整缴费基数和比例
 
  据了解,我市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已解决了非户籍职工参保问题,目前仅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尚未调整。借此次修改,《条例(修订草案)》依照国家《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扩大我市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将非深户职工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与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调整了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原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4%缴费,调整后,用人单位须按照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为每个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则按照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参照我市工伤保险有关做法,《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工伤保险缴费实施浮动费率制度,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对稳定就业、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按不超过40%的幅度,向下浮动缴费比例。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鼓励用人单位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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