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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和失业保险拟重大修改调整缴费比例(7)

2011-12-23 15:40:25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非深户不可享受地方性调节金
 
  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内地参保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记者注意到,为避免该政策实施对我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产生冲击,《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在我市实际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算。
  为适应执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需要,《修订草案》仅对地方性调节金(300元)的享受条件进行调整,规定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才可享受地方性调节金。调整后,在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中,户籍与非户籍人员仅在地方性调节金上存在差别。
 

 

  内地调干入深需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修订草案》规定,超过调工、调干规定年龄调入我市的人员,需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补交后,其调入前的内地缴费年限方可接入深圳,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深圳现行规定,无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要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即可由养老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更好地突出在职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作用,体现政策的公平性,《修订草案》删除了相关内容,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现行的养老保险范畴改为医疗保险范畴,并拟在修改我市医疗保险办法时予以明确。但为保持养老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修订草案》实施前的退休人员将仍按《特区养老条例》执行。
 
  失业保险
  非户籍职工纳入失业保险
 
  目前,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均将非户籍员工纳入参保范围,我市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也已解决了非户籍职工参保问题,仅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尚未调整。此次《修订草案》将参保范围扩大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与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记者注意到,我市失业保险费,目前由企业单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4%缴费,而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则规定,企业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但因我市工资水平总体较高,如果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企业缴费总额将增加7.5倍。为此,《修订草案》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业2%、个人1%,但缴费基数为我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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