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2)
【深圳:缴费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8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该规定已将原条例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删除。
【新闻】延迟领取养老金,续用续缴,企业留人才,个人多得“财”——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市拟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延迟领取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点滴环保:深圳养老保险比例提高,个人虽然还是维持8%,但是延迟领取。你愿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