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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8)

2012-2-14 13:30:59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死亡申报】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预算与决算】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市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审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市社保机构应当设置社会保险费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查询缴费情况。

  第三十七条【养老保险基金情况公布】市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投诉举报】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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