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9)
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可以向职工追偿其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十条【单位拒绝接受稽核及不提供资料的处理】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致使市社保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虚假参保行为的处理】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不符合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不符合养老保险补缴条件的人员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骗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弄虚作假骗领或者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追回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骗领或者多领金额二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未按规定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
第四十四条【干扰、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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