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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6)

2012/2/14 13:30:59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四)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加上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二十五再乘以百分之一。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统筹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归侨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具有归侨身份,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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