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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7)

2012-2-14 13:30:59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人员待遇的计发】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但按广东省有关规定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依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延迟领取保险待遇】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第二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调整】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当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继续缴费】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时,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继续缴费的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病残津贴】参保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领取病残津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开始,停发病残津贴。

  第三十一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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