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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5)

2012-2-14 13:30:59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资的增长幅度,增加补缴系数。补缴系数为补缴当月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应缴当月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应由职工缴纳的部分由职工承担。

  个人缴费人员和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费税前提取】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计息】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金额,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社保监督检查】市社保机构核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前款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四)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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