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
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本条例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养老保险原则】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主管承办协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